罪犯曹显国,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81107351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羊范镇羊范村3325号。法定代理人郝小苏,女,1956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5605053529,汉族,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羊范镇羊范村3325号,系曹显国母亲。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冀0521刑初185号判决,曹显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生效后,本院交付公安机关收监执行,因曹显国患精神病,公安机关2021年7月19日委托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显国进行了鉴定,意见为,曹显国目前患“器质性人格障碍”,目前暂无服刑能力。后公安机关继续对罪犯曹显国收监执行, 2023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曹显国进行了服刑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仍为无服刑能力,无法对其执行刑罚。2024年11月19日曹显国法定代理人郝小苏向本院提出对曹显国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邢台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受理立案,现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的规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公示五日。如有异议或意见建议的,可来访来信来电本院。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4日
受理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电话:0319-9299410
通讯地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