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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刘佳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
关于对罪犯刘佳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刘佳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9 09:51:24 打印 字号: |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罪犯刘佳凯,女,1999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907221581,汉族,中专文化,邢台市信都区拥军街巅峰国际小区南门西行100米圣东便利店收银员,户籍所在地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东良舍村064号,现住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东良舍村C区29号楼3单元602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冀0503刑初5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判处罪犯刘佳凯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罪犯刘佳凯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冀05刑终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刘佳凯以其本人于2024年10月11日诞下一男婴,现尚在哺乳期为由,于2024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邢台市信都区人民医院病案、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现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的规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或意见建议的,可来访来信来电本院。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日

受理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电话:0319-5299202

通讯地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赵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