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桂清,女,2000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200007241729,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核桃园镇东董里村,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南和区郝桥镇西徐庄村。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冀0503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程桂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犯郑文杰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冀05刑终5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程桂清的判决内容。判决生效后,程桂清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接种记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现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16条的规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公示三日。如有异议或意见建议的,可来访来信来电本院。
公示时间: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11日
受理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319-5299206
通讯地址: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8月8日